据统计,除出口和自由流通生产(进口)外,其他所有制度都对生产厂家做出很多优惠规定,从全部免海关税及其他税到部分退税。当然,利用这些优惠条件也并非易事,因为通常对运用优惠规定都做出许多限制。在某些情况下,只有经过批准才能享受优惠(只有国家海关委员会或地方海关才有权批准)。企业还要向海关证明他申请享受优惠是有充分理由的,在许多情况下还得提交退货或收回货物的书面保证。虽然这样做很费事,但是,能节省海关税也是值得的。
再出口
利用这项规定的通常是那些依据委托合同销售货物的中间商。例如,货物的买主不能立刻付款,想过一段时间再付。如果顾客还没有最后决定购买货物,这时也可利用再出口这一方式。这种情况下通常缴纳全部关税比较合算(为的是不支付海关仓库货物存储费),等买主决定购货因而要将货物出口时,海关会退税的。
再出口是一种海关制度,这种制度规定外国制造的商品从俄罗斯出口时不征收海关税或者退税,不对这种出口采取经济政策措施,而且,自海关部门收到货物之日起,应在6个月内将其运出俄罗斯。(本文及下文对海关制度所下的定义引自俄罗斯联邦海关法。
总的说来,俄罗斯再出口的海关制度不能称为纯粹的再出口。确切说这是一种暂时进口。差别只在于,再出口时只能将货物存储起来,暂时进口时可以使用货物。西方国家的法律对利用这一制度没有规定任何时间限制,只有一个条件:货物在进口时应处于不变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进口税可以全部退还货主。而在俄罗斯不仅规定运用再出口的时间限制(半年),而且还要向海关提交关税担保(担保可以是银行担保,可以是典押物品,或者向海关帐号缴纳与进口税和关税相等的一笔钱)。如果半年过后货物还没有运出境,或者再出口制度有更改,这时得全部交清进口税和海关税,并且还得按中央银行利率加付利息(算作迟付海关税的交款)。
海关法中还有一条影响广泛运用再出口制度的规定。根据海关法经过批准可以运用再出口制度,而只有海关关长或地区管理局局长才有权作出批准。为了申请批准,需要向海关有关部门提交下述报告:国家海关署:兹作出声明如下:进口此批货物仅仅是为了再出口;附上运出货物的保证书一份、两分合同,一份进口合同,一份出口合同。再出口货物只能存放在海关仓库。